一、宗旨:鼓勵於本校就讀之清寒優秀僑外生以利推動國際化,設立本獎助學金。
二、獎助對象:就讀本校之清寒優秀僑外生(不含博士班)符合如下資格者:
(一)具有官方証明清寒者。
(二)前學年學業平均70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80分)以上。
(三)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皆在9學分以上。
三、獎助金額及名額:
(一)金額:每名每學年新台幣10,000元整。
(二)名額:視年度預算而定(以未獲其他獎助學金者優先)。
四、申請日期:每年9月1日至10月5日止,學生應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點此下載>>>
申請書)。
(二)足資證明身分之公文書影本1份。
(三)前學年之學業與操行成績單。
(四)申請助學金者務必提供證明家境清寒之文件(需有官方證明)。
(五)其他有利申請本獎助學金之書面資料或作品。
六、審查:申請截止後由學生事務處召開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學務長為召集人。
七、本作業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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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
為協助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訂定之「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對象及條件:
就讀本校大學部之清寒僑生(不含延修生),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三、名額、金額及受獎期間與補助限制:
(一)名額:依教育部每學年核定各校補助名額為限。
(二)金額:由學校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為一年,補助額度視教育部當年度之公告。
(三)受獎期間: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應屆畢業生至其畢業月份止。
(四)補助限制:
1、請領本助學金之僑生當學年操行不滿乙等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2、清寒僑生助學金經核定後,因故休、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四、繳交文件:
(一)僑生應檢附下列文件
1、一年級僑生:申請書(附件1及附件2→點此下載>>>附件1、附件2)及第二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書(附件1及附件2→點此下載>>>附件1、附件2)、第二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第三款所定成績證明。
(二)轉學僑生應檢具申請書(附件1及附件2→點此下載>>>附件1、附件2)、第二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之成績證明。
(三)僑生經查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依校規處分。
五、申請日期:
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
六、評審:
(一)申請截止後一個月內由本校學務處召開助學金評審小組,小組由本校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組成之,以學務長為召集人,應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該學年度審查工作。
(二)審查標準:一年級僑生無成績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二年級以清寒積分加上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為總積分,依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審查評分表項目順序依序評比決定之。
(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其就讀年級順序(總流水編號)造冊(格式如附件三)一份,並檢附第六條第一款之審查記錄影本,於每年十一月十日前報教育部核定。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助學金每年由教育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教育部依會計年度分兩次撥付經費,第一次撥付經費為一月至八月,第二次撥付經費為九月至十二月,但第二次請撥須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以前。
(三)本校依前款分次備據陳報教育部請領;印領清冊留校備查,俾利審計機關查核。
(四)本助學金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教育部陳報全年度之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核結,有結餘款併同繳回。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實施前,依原「教育部清寒僑生公費待遇核發要點」享有公費者,仍適用該要點及僑生申請公費待遇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第三點第一款申請清寒僑生助學金核給之補助名額,應與「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實施前申請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已核給之名額併計。
九、港澳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入學者,準用之。
十、本作業須知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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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為鼓勵國際學生來校就讀,加速本校國際化腳步,特設置本獎助學金。
二、獎助學金來源、獎勵對象及條件
(一)、獎助學金款項來源:教育部補助款
(二)、獎勵對象:在學且具正式學籍之國際學生(不含僑生)。
三、獎勵條件:
(一)、助學金:符合本辦法獎勵對象之每位國際學生皆可獲補助,不需申請。
(二)、獎學金: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可提出申請:
1、就讀大學部滿一學期,每學期至少修習六學分,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5分以上,行為表現無不良紀錄。大學部四技生至多得申請八學期;二技生至多得申請四學期。
2、就讀研究所滿一學期,前一學期至少修習一門學科,且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行為表現無不良紀錄。但在撰寫博士或碩士論文期間無前一學期成績者,得於本校指定受理期限內,提出指導教授推薦書及論文撰寫計畫申請之,至少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蒐集來源、論文大綱、參考書目等;此類申請,不論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各以一次為限。碩士生至多得申請四學期;博士生至多得申請八學期。
3、受獎人不得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其它獎學金。
四、名額、金額及受獎期間
(一)、名額及金額:
1、助學金:每學年依教育部補助款提撥80%作為助學金,按國際學生人數平均分配之,並直接核發,學生無須提出申請。
2、獎學金:每學期依教育部補助款提撥10%作為獎學金,上、下學期共提撥20%,每學期每名金額新台幣10,000元。
(二)、受獎期間:本項獎助學金經評定後,每學期發給獎助學金,如遇休、退學即停止發給;所餘款項由候補者接替領取。
五、獎學金繳交文件:
(一)、申請書。(點此下載>>>Download here)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須附名次)。 yuntechas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84)